伴侶之間最討厭的就是對另一半不誠實,尤其是套用在已婚的配偶上,更是一大禁忌,畢竟結婚後就表示兩人要一同支撐起家庭,為了這段婚姻關係而共同努力,所以彼此間就需要互相信任,這樣在任何事情上才能夠進行的更加順利,假如其中一方在婚姻過程中欺騙、隱瞞另一方,不只會讓婚姻生活過得戰戰兢兢,每天都得努力圓謊外,久而久之謊話也可能互因此被戳破。
而欺瞞另一半的情況也非常多種,有些是在外有積欠債務因而不敢告知另一半,有些則是有一些家庭的問題而不願意被另一半知道,這些問題或許能夠隱瞞一時,然而時間一久就很可能會因為問題越來越大而曝光,既然這些個人事務都難以隱瞞,更不用說是跟其他異性發生外遇了。
有位丈夫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一名女子,對方也知道他已婚有家庭,但兩人卻依舊跨過了正常交友的界線,不只多次出遊,還多次發生性行為,甚至還因此讓這位丈夫的身體出了狀況,正宮發現後崩潰地對小三提告,然而小三卻以人夫曾經發送的恐嚇對話來辯稱自己是遭到威脅,所以才會跟人夫外出、發生關係。
其實很多外遇的行為都會用類似的情況來做辯解,但這樣的藉口多半會變成是自食惡果的開頭,因為兩人的對話紀錄就會變成是最好的證據,儘管小三用恐嚇對話來為自己開脫,但在之前的對話卻是小三主動去跟人夫求愛、傳送照片,兩人的親密關係在對話中一覽無遺,雖然有恐嚇對話沒錯,但前面的親密對話卻是直接打臉的最佳證據,就算正宮並無法直接證明兩人有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過份親密的對話以及圖片就是外遇的最佳證據。
只要是有做出破壞婚姻關係、讓配偶精神受到傷害的舉動,就會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而這過分親密的對話基本上就直接證實了兩人不正當的關係,在已經有配偶的情況下還與他人發展出曖昧親密的情感關係,這基本上是最難以容忍的,因為這行為同時破壞了互信以及互愛的原則,這樣的行為就等同於宣判了兩人婚姻的完結。
法律上並未規定已婚者不能交友,已婚者交友並不是不行,只是你要有所自覺,應該懂得以婚姻關係為重,交友關係得保持一定的界線,一旦超過了不應該的超過的範圍,就可能讓自己與對方陷入法律危機之中。
撰文/黃靖芸 律師
現職:家事律師、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
專長: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保護令等家事案件、民事求償等案件。
經歷: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臺灣高鐵職務不法侵害專題講座講師、國防部政訓中心性別專題講座、國防部心戰大隊性別專題講座、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監理所公務人員法紀宣導講師、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法紀宣導講師、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法紀宣導廣告律師、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勞動雲)勞動法令宣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法專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