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酒店上班的女子因為工作時會跟酒客有一些較為親密的互動,不過在下班後,她仍與其中一位酒客私下有互傳訊息,而訊息內容除了稱呼對方為老闆外,兩人還互稱老公老婆,對話也充滿曖昧及性暗示,讓擔任其經紀人的丈夫感到非常不高興,認為妻子這樣跟酒客的互動已經超過一般社交行為的程度,因此決定向妻子及該名酒客提告侵害配偶權,對兩人請求精神賠償;然而,最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最後的判決竟然是駁回了丈夫的請求。
以往我們聽到很多關於侵害配偶權的情況,不外乎就是曖昧對話、親密互動、甚至是直接交往、發生性行為,上述提到的情況其實都是對婚姻關係很傷的舉動,因為夫妻結婚本來就是基於彼此相愛、互相信任才會來到這個步驟,然而,若是在結婚後還很不懂得拿捏交際分寸,甚至有些是直接背叛自己的配偶,選擇跟其他人偷偷在一起,相信無論是誰都是難以容忍的。
假如這些情況跟行為都是不被容許的,那麼為什麼前面提到的案例最後卻出現了讓人意外的結果呢?
其實法院對這部分是有做說明的,因為案例中的丈夫本身也是當酒店小姐經紀人的,對於該工作內容及場合的行為都很了解,他也有為自己的老婆介紹客人,因此對於該工作的文化應該是都能明白的,加上很多酒店小姐也會為了後續的生意及利益繼續維持與酒客的聯繫,這對身為經紀人的丈夫而言也是知情的,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難以去說妻子這些行為是有侵害到婚姻圓滿的,對於丈夫的配偶權基本上也不會有侵害的問題產生。
不過這樣的案例其實比較少見,法院也有說明該行業被認定為特種行業,所以才會有不一樣的認定,一般的情況裡,假如有出現前面提到的行為,像是親密互動、相互稱老公老婆,這種行為仍然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因為在通常的夫妻關係中,出現了這種行為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相當程度的傷害,因此大家在結婚後還是要多多注意自己的行為,不要因為一時衝動就做出傷害婚姻及配偶的事情!
撰文/黃靖芸 律師
圖片來源/photo-ac
現職:家事律師、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
專長: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保護令等家事案件、民事求償等案件。
經歷: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臺灣高鐵職務不法侵害專題講座講師、國防部政訓中心性別專題講座、國防部心戰大隊性別專題講座、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監理所公務人員法紀宣導講師、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法紀宣導講師、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法紀宣導廣告律師、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勞動雲)勞動法令宣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法專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