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路社團上有一則關於婆家質疑媳婦未經公婆同意簽署離婚協議書,因此離婚無效的貼文,在網路上引發軒然大波,引起網友們的撻伐。
其內容是有一位婆婆發文表示自己的媳婦私下與兒子達成離婚協議並簽字離婚,這樣離婚的情況公婆都不知情,也未經公婆的同意,這樣是不是等同於離婚無效,當然這樣奇怪的想法也引起大家訕笑,想不到竟然在現代還有人有這種極其傳統古板的思想。
從法律層面來看,結婚與離婚皆屬於當事人間的私法行為。
根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婚約,這就表示結婚是由男女當事人自行決定,只要有證人並書面登記即可,既然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之上,那麼婚姻關係的結束,自然也應當由當事人掌握主導權。
基本上,在法律的規定中並未給予任何長輩干涉成年子女婚姻契約的權力,可能在傳統中有由長輩指定婚嫁的情況,然而這在現在的法律中是完全無效的,長輩並不能隨意決定子女的婚姻狀態,不僅無法干涉結婚,離婚同樣也是如此;不過也有人會想說,結婚與離婚不都要證人簽字嗎?這樣看起來不就等於需要長輩同意才可以登記結婚或離婚嗎?
依據民法第1050的條規定,兩願離婚確實具備以下三個要件,除了離婚協議書必須以書面形式存在,明確表達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之意願外,還需要有兩個證人簽名並確認雙方是合意離婚的,最後只需要向戶政機關登記就能生效,而關於證人的選擇,基本上只要是成年且對於離婚當事人都有確認過確實是有要離婚的,這樣證人的簽名就會有效,不一定要求只能由當事人的長輩來簽字,因此無論是父母或是公婆,基本上對於離婚或結婚都是無從干涉的,更遑論是要經過公婆同意離婚才能生效這樣奇怪的說法了。
婚姻是兩個獨立個體間的法律結合,離婚則是這段契約的終止,這段關係不屬於長輩,更不屬於任何親戚,既然當事人都已經表明同意離婚,長輩們一味地強求,對於當事人來說並非好事,強迫而得來的關係,只會讓雙方更加痛苦,因此長輩們還是要懂得適時地放手,讓子女們自行去選擇並承擔,才是對子女最好的選擇。
撰文/黃靖芸 律師
圖片來源/photo-ac
現職:家事律師、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
專長: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保護令等家事案件、民事求償等案件。
經歷: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臺灣高鐵職務不法侵害專題講座講師、國防部政訓中心性別專題講座、國防部心戰大隊性別專題講座、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監理所公務人員法紀宣導講師、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法紀宣導講師、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法紀宣導廣告律師、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勞動雲)勞動法令宣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法專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